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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興鐵路項目(盤州段)響水安置房建設工程施工補充通知1
各投標人:
本項目原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1.2條:
招標人補充的其他重要內容,作為合同簽訂的主要條款:
1、本工程承包方式:發布的工程量清單范圍采取施工總承包。
合同形式:單價合同。
2、本工程合同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暫列金額、暫估價等的計量計價原則約定為:
(1)本工程合同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計量原則:工程量據實結算。
(2)本工程合同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計價原則:
(2.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任一清單項目工程量出現偏差,其綜合單價調整原則約定為:
A對某一分部分項工程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15%(含±15%)范圍內的,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B對某一分部分項工程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相差超過±15%的,
工程量增加時,其增加部分15%以內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不作調整,超過15%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乘以浮動率計算綜合單價,浮動率=(1-中標價/攔標價)×100%;
工程量減少時,其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綜合單價執行投標報價不變。
(2.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缺項的,其綜合單價調整原則約定為:
A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清單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綜合單價。
B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清單項目的,按照貴州省2016版五部計價定額乘以浮動率計算綜合單價,浮動率=(1-中標價/攔標價)×100%;。
(2.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項目特征描述與實際不符的,按下列原則調整:因實際施工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調整的合同價款。
(3)本工程暫列金額、暫估價等其他項目費的計價原則:
(3.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2)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3)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4)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總額;
(3.5)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3、投標報價原則:請各投標人自行按本工程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投標人施工管理水平認真編制預算,慎重報價。本工程所有項目造價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編制,參照貴州省2016版五部計價定額和相關調費配套文件(黔建建字[2019]121號文、黔建建字[2019]317號文等)。
4、本工程預付款支付方式:預付款比例為合同價款的20%,合同簽訂且施工隊伍進場并經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后2日內支付。預付款在支付工程進度款總額至合同金額的40%、50%、60%、70%、80%,按預付款額分五次等額扣回,直至扣完為止。
5、本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本工程建設資金來自盤興鐵路項目計列的征收補償總費用,應專款專用于盤興鐵路項目(盤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設工程,若使用本工程建設資金需承包人與發包人及業主存款銀行協商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發包人支付款項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開具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付款。
①工程進度款計算公式:
A、合同內工程內容:工程款=承包人當期完成實際工程進度款×80%;
B、設計變更和補充設計、工程洽商、現場簽證、承包范圍以外發包人另行指定的工作:當期工程款=承包人當期完成實際工程進度款×80%;
工程進度款以監理單位審核計量和發包人審定確認為準。承包人應在每月20日根據工程師及發包人核實確認的工程量、取費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工程款結算單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收到后,應在3天內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發包人,發包人在2天內審核批準,并在當月最后1日前撥付。
②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工程款付至實際完成進度價款的90%;竣工結算經審定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檔案后14天內發包人付至審定結算造價的97%;其余3%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若在質保期內,承包人未出現違約情形,竣工驗收合格滿1年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請手續后14天內無息返還承包人。
6、中標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1個月內(特殊情況為2個月)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紙質資料兩套、PDF格式的結算資料一套),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保證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真實、準確,嚴格按照合同、招標文件約定和工程實際編制,承包方所報送的工程結算金額審減率超過相應范圍以上部分所發生的造價咨詢等所有費用和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有權在付款時直接扣除。本項目審計效益收費計算標準:以本工程全過程咨詢服務合同約定為準。
7、本工程招標人提供的攔標價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含按國家規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
8、實際完成的結算工程量按本工程最終竣工圖紙和甲方、承包人及監理方三方現場收方簽證計量(包括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部分)。
9、本工程總工期為730日歷天(開工日期按招標人和監理人批準開工日期為準),因中標人原因工期延誤30(不含30)日歷天以內,每日歷天應付違約金為2000元,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超過90日,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工期延誤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 2%。
10、承包人必須保證在文件約定的工期內完工(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會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召開施工例會,若因施工單位原因三次不能按例會上需求的分部分項工程或節點工期要求完成,則發包人將對承包人進行處罰并有權將部分或者全部剩余工程委托給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承包人必須全力配合,以確保工期。否則發包人將對承包人進行清場處理,并解除施工合同。
11、在因國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改變、規劃調整、工程總體安排等原因而令工程不再實施或無法實施的,雙方自愿解除合同。若造成損失,由發承包雙方另行協商。
現修改為:
招標人補充的其他重要內容,作為合同簽訂的主要條款:
1、本工程承包方式:發布的工程量清單范圍采取施工總承包。
合同形式:單價合同。
2、本工程合同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暫列金額、暫估價等的計量計價原則約定為:
(1)本工程合同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計量原則:工程量在設計范圍內據實結算。
(2)本工程合同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計價原則:
(2.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任一清單項目工程量出現偏差,其綜合單價調整原則約定為:
A對某一分部分項工程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15%(含±15%)范圍內的,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B對某一分部分項工程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相差超過±15%的,
工程量增加時,其增加部分15%以內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不作調整,超過15%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乘以浮動率計算綜合單價,浮動率=82%;
工程量減少時,其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綜合單價執行投標報價不變。
(2.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缺項的,其綜合單價調整原則約定為:
A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清單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綜合單價。
B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清單項目的,按照貴州省2016版五部計價定額計算的綜合單價乘以浮動率后確定綜合單價,浮動率=82%;。
(2.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項目特征描述與實際不符的,按下列原則調整:因實際施工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計算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乘以投標浮動率后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投標浮動率=(中標價/攔標價)×100%。
(3)本工程暫列金額、暫估價等其他項目費的計價原則:
(3.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2)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3)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4)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總額;
(3.5)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3、投標報價原則:請各投標人自行按本工程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投標人施工管理水平認真編制預算,慎重報價。本工程所有項目造價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編制,參照貴州省2016版五部計價定額和相關調費配套文件(黔建建字[2019]121號文、黔建建字[2019]317號文等)。
4、本工程預付款支付方式:預付款比例為合同價款的10%,合同簽訂且施工隊伍進場并經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后2日內支付。預付款在支付工程進度款總額(含預付款)至合同金額的40%時,按預付款額分三次等額扣回,直至扣完為止。
5、本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本工程建設資金來自盤興鐵路項目計列的征收補償總費用,應專款專用于盤興鐵路項目(盤州段)響水安置房建設工程,若使用本工程建設資金需承包人與發包人及業主存款銀行協商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發包人支付款項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開具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付款。
①工程進度款計算公式:
A、合同內工程內容:工程款=承包人當期完成實際工程進度款×80%;
B、設計變更和補充設計、工程洽商、現場簽證、承包范圍以外發包人另行指定的工作:當期工程款=承包人當期完成實際工程進度款×80%;
工程進度款以監理單位審核計量和發包人審定確認為準。承包人應在每月20日根據工程師及發包人核實確認的工程量、取費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工程款結算單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收到后,應在3天內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發包人,發包人在2天內審核批準,并在當月最后1日前撥付。
②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工程款付至實際完成進度價款的90%;竣工結算經審定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檔案后14天內發包人付至審定結算造價的97%;其余3%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若在質保期內,承包人未出現違約情形,竣工驗收合格滿1年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請手續后14天內無息返還承包人。
6、中標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1個月內(特殊情況為2個月)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紙質資料兩套、PDF格式的結算資料一套),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保證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真實、準確,嚴格按照合同、招標文件約定和工程實際編制,承包方所報送的工程結算金額審減率超過相應范圍以上部分所發生的造價咨詢等所有費用和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有權在付款時直接扣除。本項目審計效益收費計算標準:以本工程全過程咨詢服務合同約定為準。
7、本工程招標人提供的攔標價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含按國家規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
8、實際完成的結算工程量按本工程最終竣工圖紙和甲方、承包人及監理方三方現場收方簽證計量(包括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部分)。
9、本工程總工期為730日歷天(開工日期按招標人和監理人批準開工日期為準),因中標人原因工期延誤30(不含30)日歷天以內,每日歷天應付違約金為2000元,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超過90日,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工期延誤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 2%。
10、承包人必須保證在文件約定的工期內完工(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會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召開施工例會,若因施工單位原因三次不能按例會上需求的分部分項工程或節點工期要求完成,則發包人將對承包人進行處罰并有權將部分或者全部剩余工程委托給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承包人必須全力配合,以確保工期。否則發包人將對承包人進行清場處理,并解除施工合同。
11、在因國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改變、規劃調整、工程總體安排等原因而令工程不再實施或無法實施的,雙方自愿解除合同。若造成損失,由發承包雙方另行協商。
特此說明!
招標人:盤州市響水鎮人民政府
代理機構:華盛興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4日